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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边界

法律边界:现行处罚与刑事条款

这类行为在法律上有明确条款。行政处罚、刑事条款、以及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信息的规定都写在下面,条文按现行有效版本摘录。

01

行政处罚

卖淫、嫖娼以及为这类行为提供条件,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调整范围。条款序号按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版。

条款行为处罚
第78条卖淫、嫖娼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
第78条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
第79条引诱、容留、介绍他人卖淫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
02

刑事条款

组织、强迫、引诱、容留、介绍他人卖淫,超出行政处罚的范围,按刑法处理。条文序号与现行刑法一致。

条款行为刑期
第358条组织、强迫他人卖淫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
第358条情节严重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
第358条协助组织他人卖淫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五年以上十年以下
第359条引诱、容留、介绍他人卖淫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
第359条情节严重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

司法解释把「组织他人卖淫」的构成写得很具体:招募、雇佣、纠集,加上招募、运送、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,卖淫人员三人以上。容留、介绍二人以上,也可能构成犯罪。

03

利用信息网络发布这类信息

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违法信息、情节严重的,按刑法第287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;同时构成介绍卖淫罪的,按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理。

这条对写帖、发帖、拉群、导流都有效,不只是针对线下行为。站上所有内容按此要求审核,发现即处理。

网络发布

发布招嫖违法信息,情节严重的按刑法第287条之一处理。

竞合

同时构成介绍卖淫罪的,按较重的规定处罚。

线下组织

达到组织他人卖淫的构成要件,按第358条处理。

平台义务

对违法违规内容按要求处理,不接受相关投稿。

0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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