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边界
法律边界:现行处罚与刑事条款
这类行为在法律上有明确条款。行政处罚、刑事条款、以及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信息的规定都写在下面,条文按现行有效版本摘录。
- 行政治安管理处罚法
- 刑事刑法
- 网络信息网络发布
01
行政处罚
卖淫、嫖娼以及为这类行为提供条件,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调整范围。条款序号按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版。
| 条款 | 行为 | 处罚 |
|---|---|---|
| 第78条 | 卖淫、嫖娼 |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|
| 第78条 |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 |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|
| 第79条 | 引诱、容留、介绍他人卖淫 |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|
02
刑事条款
组织、强迫、引诱、容留、介绍他人卖淫,超出行政处罚的范围,按刑法处理。条文序号与现行刑法一致。
| 条款 | 行为 | 刑期 |
|---|---|---|
| 第358条 | 组织、强迫他人卖淫 |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 |
| 第358条 | 情节严重 |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|
| 第358条 |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 |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|
| 第359条 | 引诱、容留、介绍他人卖淫 |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 |
| 第359条 | 情节严重 |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 |
司法解释把「组织他人卖淫」的构成写得很具体:招募、雇佣、纠集,加上招募、运送、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,卖淫人员三人以上。容留、介绍二人以上,也可能构成犯罪。
03
利用信息网络发布这类信息
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违法信息、情节严重的,按刑法第287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;同时构成介绍卖淫罪的,按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理。
这条对写帖、发帖、拉群、导流都有效,不只是针对线下行为。站上所有内容按此要求审核,发现即处理。
网络发布
发布招嫖违法信息,情节严重的按刑法第287条之一处理。
竞合
同时构成介绍卖淫罪的,按较重的规定处罚。
线下组织
达到组织他人卖淫的构成要件,按第358条处理。
平台义务
对违法违规内容按要求处理,不接受相关投稿。
04
